本報通買房子訊員 西法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昨天上午,杭州外接式硬碟西湖區法院有個案子很特別,房產開發商告了業主,名譽侵權。
  業主花費千萬買了兩套精裝修的酒店式公寓,而後的三年住商情趣用品裡,房屋因為狀況不斷,頻頻維修。業主忍無可忍在自家陽臺上掛出了指責開發商的橫幅,而那個陽臺啊,面對車來車往的大馬路。開發商說,我的房子還沒賣完,你這麼做,詆毀了我的商譽。
  主審女法官把這個官司的爭議外接式硬碟焦點總結得非常到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置,這樣的處置該把握怎樣的“度”——對於消費者來說,說到什麼程度不算侵犯商譽;對於開發商來說,容忍度有多大。
  均價3.5萬/平microSD方米公寓狀況太多

  業主兩次在自家陽臺掛出橫幅
  “西溪天堂悅居”毗鄰西溪濕地,精裝修酒店式公寓,均價3.5萬元/平方米。宣傳資料上號稱房屋系迪拜阿瑪尼公寓設計師設計,裝修標準為8000-10000元/平方米。
  被告業主夫婦做外貿生意多年,財力雄厚,2010年初一口氣買了兩套,一套148平方米,一套188平方米,總價值上千萬元。夫妻倆常年居住在上海和國外,這兩套房子他們做度假用。
  昨天開庭審理的是名譽侵權官司,但是它的源頭是房屋質量糾紛。所以,當原告律師提出,被告屢次在自家南陽臺掛出橫幅“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商業名譽”時,被告律師穩穩地說,“那我來說一說業主方兩次掛橫幅的背景吧”——
  2011年10月,交房,說好的精裝修房屋,交房是個毛坯裝修工地;
  2012年初,地下車庫濕滑,沒有安保維護,導致業主發生車禍;
  2012年4月,空調漏水,房屋進水,皮具等受損;
  2012年5月,業主在境外採購的傢具都已經運到了,但是整改還未完成,沒法搬進去,好在買了兩套房,無奈之下先收了一套房,把傢具全部集中在那裡。另一套房繼續整改;
  2012年7月6日,號稱“24小時管家”的房屋,居然停電,家中紅酒冷櫃中的數十瓶紅酒變質;
  2012年7月13日,熱水管爆裂,半夜噴射,水淹房屋導致財物損失;
  2012年8月初,陽臺大玻璃整體爆裂……
  當時雙方洽談,業主要求開發商必須把整改期限定下來,並且要賠償這些頻頻出現的“意外”所造成的損失,但是談判顯然是不愉快的。
  在此背景下,業主第一次掛橫幅,內容為“無良姦商、偷工減料、質量問題、層出不窮”。
  2013年7月9日,開發商讓業主搬去過渡房,騰空原房屋以便進一步整改。在過渡房裡,又一次停電,紅酒又損失了。
  2014年3月3日,開發商發函給業主,說整改完成,請在3月14日前搬回去。業主不滿意整改結果。
  2014年3月4日,開發商對過渡房停電停水。
  是以,業主第二次掛出橫幅,內容有“粗製濫造”,還有“地獄享受”。
  說到最後,被告律師說,幸虧買了兩套,這三年裡,住一套,等另一套整改好,搬過去,再整改這一套,還要再補充一條,前兩天,整改過的房子一塊天花板又掉下來了。
  橫幅是事實評論還是惡意詆毀

  開發商:正對馬路,損害商業名譽
  以上有關房屋質量出問題和維修,業主和開發商有頻繁的郵件來往討論。
  針對這些情況,開發商律師只對其中小部分意外有不同意見,比如車禍,是駕駛技術問題;比如,頻繁斷電,可能是電器使用不當,其他業主沒反映過停電;存在房屋瑕疵不等同於“粗製濫造”,這些小問題都屬於保修範圍內。我們也對你的損失做了一定賠償。
  但是,因為這些情況,你掛橫幅就不對了。
  據瞭解,業主掛橫幅的位置是自家南陽臺和西面的落地窗,這些位置面對的是紫金港路。開發商律師說,這車來車往的,你掛橫幅影響可壞了。而且我們的項目還沒有銷售完呢。所以,這是損害了商業名譽,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所以,要道歉,還要賠償1萬元。
  業主方律師說,所謂名譽權損害,是一種無中生有惡意詆毀,而我之所以列舉了兩次掛橫幅的背景,就是為了說明,我們的橫幅內容不是無中生有,不是惡意詆毀,而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難道這樣還不算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嗎,業主買房子是為了度假享受的,中國人每年度假的時間也不多的,現在的情況變成他們每次過來度假就是來處理質量問題的。半夜裡水淹房屋,過渡房被強行斷電斷水,我們是消費者哎,你們對消費者尚且是這麼個態度,現在反倒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
  “我們消費者通過橫幅來對房屋質量做客觀描述,是對你開發商服務和商品的監督和評論,不是詆毀你的商譽,而且恰恰是通過行使我們的監督權而使得其他潛在的消費者獲得知情權。”
  糾紛處置或者維權

  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

  女法官總結說:你們雙方是因為房屋質量問題起了糾紛,而後因為糾紛的處置才引發了目前這樁官司。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置,處置該把握怎樣的“度”,對於業主來說,針對這些質量問題說到什麼程度不算侵犯商譽;對於開發商來說,容忍度有多大。
  其實,在開庭之前還有一個小插曲,此案是今年年初起訴到法院的,此前也開過一次庭,法官也極力地促成雙方能夠達成庭外和解。
  所以,在開庭前,法官又問了一遍,是否能和解。
  當時原被告律師一度還表達了願意和解的態度,甚至開發商律師已經開始擬和解協議了,如果他們能和解,那麼接下來就是開發商撤訴,法院也不用開庭了。但是就在擬和解協議的過程中,業主方說我們就兩個意思請你寫進去,一是對以前掛橫幅的行為你不再追究,二是我們也不再掛了。而開發商堅持你們業主方必須先寫下承諾書,為自己以前掛的行為致歉,然後不再掛,如果再掛要賠違約金。這下,業主方覺得“太委屈”,就此談崩。
  法官再大聲地問了一遍,都已經談判了半年了,你們確定不和解了?雙方說“不和解了”,法官一敲法槌“開庭”。之後就是唇槍舌劍,把三年來的過節統統鋪開來再爭了一遍。說到最後,消費者和經營者處理糾紛的“度”到底在哪裡,我們等待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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